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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太原最低工资标准提高: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1980元、二类1880元、三类178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1.4元、二类10.8元、三类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1.3元、二类20.2元、三类19.1元。
根据最新标准,我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清徐县执行一类最低月工资标准1980元;阳曲县执行二类最低工资标准1880元,娄烦县执行三类最低工资标准1780元。
关键词: 最低工资标准